以案说法 | 误工费怎么算?鉴定“说”180天,工资单“说”99天,法院判了
2026-01-23 10:08:3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欧文靖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2635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欧文靖)当司法鉴定的误工期与实际误工情况不一致时,应当以哪个为准?在人身侵权案件中,若受害人在鉴定的误工期内仍实际提供了劳务,误工期应依据“鉴定意见”还是“实际误工情况”来认定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。

2020年9月,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受伤,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。经鉴定,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,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分别评定为180日、90日、90日。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接受劳务方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。其中,误工费按180天计算,共计3万余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。本案中,尽管鉴定意见认定误工期为180天,但张某在该期间内有99天仍在提供劳务,并就该期间的劳务报酬与雇主发生争议,曾另行诉讼主张权利,且已获得生效判决支持。因此,法院认定张某实际误工时间应为81天,误工费应按81天计算,而不能完全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180天予以全额支持。

法官指出:误工费的认定应以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损失为基础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虽常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时间,但如果受害人在鉴定确定的误工期内实际从事了劳动,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误工天数,而非机械依据鉴定结论全额支持误工费用。

一审:柳勤进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谢   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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